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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淑美、葛万顺与安丰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美,葛某某,安丰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560号原告:陈淑美,女。原告:葛某某(陈淑美之子),男。法定代理人:葛长录,男。被告:安丰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美、葛某某与被告安丰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淑美、葛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美、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淑美、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审 判 员  赵成军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桂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