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淑美、葛万顺与安丰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美,葛某某,安丰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560号原告:陈淑美,女。原告:葛某某(陈淑美之子),男。法定代理人:葛长录,男。被告:安丰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美、葛某某与被告安丰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淑美、葛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美、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淑美、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审 判 员 赵成军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桂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