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伏可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伏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朱亮,行长。被申请人:伏可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因与被申请人伏可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伏可义的银行存款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伏可义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存款5万元。(账号:XXXXXXXXXXXXXX)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珍文代理审判员 郁昌苇代理审判员 黄俊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