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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孟XX与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孟XX,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被告蔡XX,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孟XX与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XX诉称,原告与被告在外地打工时相识,于200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蔡XX于2011年5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共同生活期间无债权债务。要求离婚。被告蔡XX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出书面,庭审中亦未出庭应诉。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两本及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因反映事实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证据的确认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孟XX与被告蔡XX于200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被告孟XX家乡甘南县长山乡前程村,婚后无子女;2011年5月17日,被告蔡XX离开家中,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不应不负责任一走了之,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故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犯,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孟XX与被告蔡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亓佳新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蒿景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