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囊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冶成忠与张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成忠,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囊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冶成忠,男,系青海省湟中县人被执行人张琦,男,系青海省西宁市人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冶成忠申请张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琦应支付申请人冶成忠案款167979.0元,承担执行费2519.0元。本院已向囊谦县老干部局协助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囊执字第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 玉康代理审判员 :成林更松代理审判员 :江羊旺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俄金旺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