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王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系王某甲母亲。被告何某甲,男。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系何某甲父亲。王某甲诉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原告一直在礼泉县打工,被告在外地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彼此缺乏沟通,无共同语言,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一年到头曾断断续续回到原告身边,但态度冷淡,对原告不予理睬,缺乏亲情可言,根本不体谅原告的良苦用心,使原告体会不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幸福。被告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没有责任心,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原告完全失去了共同生活的信心。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的感情好,从未发生吵闹。本案在庭审中,原、被告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均未提供证据。通过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下列事实:原、被告201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原告一直在礼泉县打工,被告在外地打工,原告从2014年6月份至今未回被告家。2015年5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聚少离多,缺乏沟通,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