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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龙港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北港分社与马金贺、张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龙港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北港分社,马金贺,张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北港分社。法定代表人赵建宏,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立山,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马金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张捡,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北港分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金贺、张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龙北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金贺、张捡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北港分社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马金贺、张捡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李凤菊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