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终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国平与唐鹏、黄秀芳、陈清和、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平,唐鹏,黄秀芳,陈清和,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平,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覃育昌,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鹏,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秀芳,女,汉族,生于1943年3月13日,住安徽省宿州市。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波,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道娟,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清和,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0日,住四川省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界牌镇石安村。法定代表人:张京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南河路3号。负责人:罗宗彬,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冀,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黄国平因与被上诉人唐鹏、黄秀芳、陈清和、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国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上诉人黄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国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上诉人黄国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 静审 判 员 廖小军代理审判员 胡义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郧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