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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忠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忠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李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书面意见,且与其本人至今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