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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