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