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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永康市中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伟、郦赛宇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中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伟,郦赛宇,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应宁宁,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中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安美。被执行人:林伟。被执行人:郦赛宇。被执行人: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赛宇。被执行人: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亚。被执行人:应宁宁。被执行人: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爱姿。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中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伟、郦赛宇、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应宁宁、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1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3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赵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