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燕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牟从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燕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牟从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422号原告北京城建燕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二环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薛国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小伟,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牟从喜,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燕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牟从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城建燕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燕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建燕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城建燕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