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薛峰与王殿钧、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峰,王殿钧,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347号申请执行人薛峰,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殿钧,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明,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殿钧、王明在遗产范围为限偿还申请执行人薛峰借款本金29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及申请执行费43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薛峰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至此终结本案的全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