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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金荣申请执行林甸县种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荣,林甸县种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629-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荣,女,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甸县林甸镇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身份证23022819XXXXXXXXXX。被执行人林甸县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希清,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林甸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