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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丽华与被告张军、李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华,张军,李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周丽华,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被告:张军,男,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清萍,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周丽华与被告张军、李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材料未能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丽华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返还原告周丽华。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鑫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