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丽华与被告张军、李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华,张军,李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周丽华,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被告:张军,男,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清萍,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周丽华与被告张军、李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材料未能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丽华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返还原告周丽华。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鑫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