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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文之与王庆同、李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之,王庆同,李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853-1号原告刘文之。被告王庆同。被告李彬。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号*号楼。负责人宗全民,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庆同驾驶的鲁V×××××号微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庆同驾驶的鲁V×××××号微型普通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