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文之与王庆同、李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之,王庆同,李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853-1号原告刘文之。被告王庆同。被告李彬。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号*号楼。负责人宗全民,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庆同驾驶的鲁V×××××号微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庆同驾驶的鲁V×××××号微型普通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