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河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诉被告陆世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陆世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光谦,男,汉族,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员工。被告陆世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诉被告陆世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以被告陆世军已交清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