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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康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刘某。被告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德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於婷婷书 记 员 林 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