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岔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康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刘某。被告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德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於婷婷书 记 员 林 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