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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荣庆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59号罪犯王荣庆。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4)南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荣庆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复字第05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5年5月30日起。于2005年12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荣庆在执行期间,2007年10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荣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荣庆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2年10月至2003年4月13日期间,被告人王荣庆分别伙同他人携带刀子、绳子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唐河县、社旗县、南阳市宛城区等地,抢劫作案5次,其中3次入户抢劫,价值19724元,同时被告人王荣庆还参与盗窃作案3次,价值31325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王荣庆系主犯、累犯。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荣庆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4年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5年1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荣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荣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