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廖万荣与简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万荣,简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廖万荣,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区。被执行人简大华,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廖万荣与被执行人简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廖万荣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简大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前往,因被执行人简大华的财产已被查封,正评估拍卖中,本案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6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