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曾雪丽与刘文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丽,刘文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796号原告曾雪丽,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7日。被告刘文光,男,生于1963年6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程孝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国亮,系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雪丽诉被告刘文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雪丽负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