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他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他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新雷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他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