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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法民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正莲申请执行段庆军,段庆梅,段庆林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正莲,段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法民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苏正莲被执行人段庆军,段庆梅,段庆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政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阶段性终结苏正莲申请执行段庆军,段庆梅,段庆林家庭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同昌执行员  王 博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