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粉珍与鲁学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粉珍,鲁学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王粉珍。委托代理人刘慧,系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学乾。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名城花园沿街商业房V1幢162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粉珍诉被告鲁学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粉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元,由原告王粉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