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北京金五谷种子科技开发中心与临清市正宇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五谷种子科技开发中心,临清市正宇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五谷种子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号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单辉,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正宇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路南段临馆街27号。法定代表人于业水,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金五谷种子科技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临清市正宇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济民三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4年9月15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聊指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日立案执��。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