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立民初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济南万达商业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立民初初字第1号起诉人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洪翔,该单位主任。本院收到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起诉状,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诉称,2008年10月6日,我单位与冯涛签订了《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拆除冯涛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林祥街144号房屋,同时我单位选定的安置房为魏家庄回迁小区7号楼西单元0403号。根据回迁公示图纸,冯涛所回迁的房屋门口在东西走廊东侧,而且门口正对楼梯,通风效果良好。济南万达商业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该回迁项目的建设单位,未经我单位和回迁户同意,也未履行告知义务,私自改变房屋设计,将原来设计图纸中东侧门改为西侧门,门口对面楼梯改为普通电梯,使回迁户冯涛的房子失去通风条件,使用面积利用率下降,不具备房屋交付条件,也未给冯涛发放延期安置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济南万达商业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将魏家庄回迁小区7号楼西单元0403号的房屋恢复至原来回迁安置公示房屋图纸设计的户型;赔偿因房屋设计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支付因房屋设计变更造成的延期安置补助费30578.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原济南市市中区拆迁办公室)于2008年10月6日与冯涛签订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甲方为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乙方为冯涛,故起诉人签订上述协议属于代理行为,起诉人现针对上述协议中所涉拆迁安置房屋提起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伟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刘静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