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段茂松与长治县南宋乡太义掌村村民委员会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茂松,长治县南宋乡太义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段茂松,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治县南宋乡太义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志红,职务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段茂松与被执行人长治县南宋乡太义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县南宋乡太义掌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长治县南宋乡太义掌村村民委员会在你处款24329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潞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