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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蓝天宾馆与被告威海信德阀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蓝天宾馆,威海信德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威海蓝天宾馆。法定代表人丛丽,总经理。被告威海信德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蓝天宾馆与被告威海信德阀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蓝天宾馆撤回对被告威海信德阀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鲲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