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异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钟先斌、杨卫东与铜陵市振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绿景园生态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先斌,杨卫东,铜陵市振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绿景园生态酒店有限公司,赵方,姚秀梅,余兵,铜陵县国斌水产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异字第00003号异议人钟先斌。申请执行人杨卫东,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铜陵市振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方。被执行人绿景园生态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秀梅。被执行人赵方。被执行人姚秀梅,1977年12月日出生。被执行人余兵,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铜陵县国斌水产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先斌。本院在执行杨卫东与铜陵市振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绿景园生态酒店有限公司,赵方,姚秀梅,余兵,钟先斌,铜陵县国斌水产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异议人钟先斌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钟先斌称,我只是该案件的担保人之一,我已被执行了20万元,不能由我一个人承担所有的还款责任。法院现拟拍卖铜陵市东郡苑15栋905室的房屋,该房为异议人祖孙三代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剥夺了异议人的合法生存权利。故请求依法停止拍卖异议人的唯一的住房陵市东郡苑15栋905室的房屋。本院查明,异议人在作为执行依据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652号判决书中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异议人在执行期间向本院申报财产时,申报其有两套住房,一套是铜陵市东郡苑15栋905室的房屋,一套是位于铜陵县西联乡钟汪村三组的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异议人在作为执行依据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652号判决书中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故异议人认为不能由其一个人承担所有的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动产质押,应当交付质押物。异议人有两套住房,我院拍卖其中一套,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钟先斌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春生审 判 员 舒海兴人民陪审员 汪自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