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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森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伟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森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伟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森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高速公路进出口100米处。法定代表人王永亭,总经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伟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宁区新区市直住宅小区B组团。法定代表人梁建兵,经理。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森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伟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