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常某某,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韩某,女,1980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慧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