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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常某某,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韩某,女,1980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慧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