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肖庆朝与程方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庆朝,程方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肖庆朝。被执行人:程方晴。申请执行人肖庆朝与被执行人程方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金永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赵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