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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付某某。被某甲:汪某某。原告付某某与被某甲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某甲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某甲于1987年4月2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长子汪某乙(1986年3月16日出生)、次子汪某丙(1992年10月29日出生)均以独立生活。原、被某甲婚初感情尚好,近年来,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付某某诉讼到法院,要求与被某甲汪某某离婚,诉讼费由被某甲承担。被某甲未出庭未提供答辩及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各1张,意在证明原、被某甲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意在证明原、被某甲于1987年4月2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证据三、户籍证明2份,意在证明原、被某甲婚生长子汪某乙、次子汪某丙均已成年;证据四、证人陈某某出庭作证证言,意在证明证人和原告是在广场的赵家馆饭店打工认识的,没有特殊关系。聊天时,原告和证人说某某与被某甲的事,而且,证人经某某与被某乙的时候,他们在电话里骂仗,���告说过她与被某甲打仗时,被某甲用铁锹将她打了,他们的感情不和;证据五、证人白某某出庭作证证言,意在证明证人与陈某某是夫妻关系,原告与陈某某在一起打工,陈某某领原告在证人家住过,他们聊天时原告哭着说与被某甲的感情不和,经常打仗,这次也是与被某甲打仗后离家的。庭审中,被某甲未出庭,对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进行当庭质证。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证据一是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及户口证明,可以证实原、被某甲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可以证明原、被某甲经政府登记结婚;证据三可以证实原、被某甲婚生长子汪某乙、次子汪某丙均已成年;证据四、五虽然是证人证言,但也听到过原、被某甲在电话里骂仗,且原告也是为此离家的,因此,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四、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某甲于1987年4月2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长子汪某乙(1986年3月16日出生)、次子汪某丙(1992年10月29日出生)均已独立生活。原、被某甲婚初感情尚好,近年来,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为此,原告离家,由于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付某某诉讼到法院,要求与被某甲汪某某离婚,诉讼费由被某甲承担。本院认为,原、被某甲于1987年4月2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取得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理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但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为此,原告离开家到双城打工,且坚决要求与被某甲离婚,家庭财产都给被某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及第二款(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被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某甲离婚的主张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与被某甲汪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桂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