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竹县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竹县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大竹县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川。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被执行人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则民。委托代理人夏强。申请执行人大竹县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竹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竹县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4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0元,申请执行费23642.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竹县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大竹县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就未执行的金额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继兵执行员 赵前程执行员 蔡 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