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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3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高珍珠与河南基瑞实业有限公司、牛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珍珠,河南基瑞实业有限公司,牛海超,李娜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3670号原告高珍珠,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京霖,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基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海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琨鹏,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海超。委托代理人徐琨鹏,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娜娜,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珍珠与被告河南基瑞实业有限公司、牛海超、李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已对余世明诈骗案立案侦查,因本案需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梁 珍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卓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