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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葛兰云、陶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兰云,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葛兰云,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执行人陶超,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蒙执字第20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陶超的银行存款3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超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耿曹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沛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