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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广伟与回培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高长君,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回某某,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谢良辉,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安自强人民陪审员  张士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