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融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廷铠实业有限公司,江阴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周伦胤,周伦景,周林强,周伦磐,周木生,上海融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1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0号一楼、八楼至十五楼、三十六楼。负责人王庆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廷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386号B-967。法定代表人朱鑫盛,总经理。被告江阴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叶德库,总经理。被告周伦胤,男,汉族,1952年6月3日生,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伦景,男,汉族,1960年10月27日生,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林强,男,汉族,1963年6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周伦磐,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生,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木生,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以上七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琴,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融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285室。法定代表人林挺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廷铠实业有限公司、江阴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周伦胤、周伦景、周林强、周伦磐、周木生、上海融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融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对被告上海融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金 成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代理审判员 盛宏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印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