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与齐玉清、王子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2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增福,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建敏、于志强,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玉清。被告王子玲。被告郑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与被告齐玉清、王子玲、郑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齐玉清、王子玲、郑光霞银行存款人民币219331.16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三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齐玉清、王子玲、郑光霞银行存款人民币219331.16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三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