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解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解某,女,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马某,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