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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解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解某,女,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马某,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