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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诉前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方军与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方军,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诉前保字第259号申请人刘方军。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刘方军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所欠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金及利息)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陈传彬、阴立君自愿以自有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号房产、赵玉新、王伟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号房产、刘方军自愿以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号房产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所欠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金及利息)予以查封、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二、对陈传彬、阴立君自愿以自有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号房产、赵玉新、王伟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号房产、刘方军自愿以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号房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