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徐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况国平与刘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国平,刘燕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徐民初字第68号原告:况国平,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上高县。被告:刘燕林,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户,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国平与被告刘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国平以决定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况国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况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况国平负担。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