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誌瑾诉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誌瑾,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张誌瑾,男。委托代理人卫雪松,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樊庄村。法定代表人沈颂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葛振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誌瑾诉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誌瑾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网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誌瑾的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誌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杜保民人民陪审员 杨根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