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少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691号原告郭某,农村居民。被告雷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