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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胥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2号原告胥某某,女,1969年6月8日生,汉族,无业,地址:吉林省九台市。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无业,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姜丽凤人民陪审员  谢德义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