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胥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2号原告胥某某,女,1969年6月8日生,汉族,无业,地址:吉林省九台市。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无业,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姜丽凤人民陪审员 谢德义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