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冯肄与王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肄,李国平,刘丽娜,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537号申请执行人冯肄,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国平,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丽娜,女,1964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彬,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716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平、刘丽娜、王彬名下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平、刘丽娜、王彬应负担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国平、刘丽娜、王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国平、刘丽娜、王彬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