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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161号原告傅某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郑某某,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在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傅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文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柯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