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终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纬A路,组织机构代码76687787-7。法定代表人:赵宜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庆阳。委托代理人:周言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东镇东兴中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2639-X。法定代表人:朱恒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经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7297-1。法定代表人:迟本能,董事长。上诉人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6月30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为735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海峰审判员 温占敏审判员 王 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金晨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