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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其秀与瑞安市广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其秀,瑞安市广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638号申请执行人宋其秀。被执行人瑞安市广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孙李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其秀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广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货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8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5月13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5年5月19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5月20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投资信息;被执行人目前已停业。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6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