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黄某甲,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某,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经常居住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陈绍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益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绍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2006年原、被告相识后恋爱,双方约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7年7月28日生育男孩黄某乙,于2007年8月2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没有尽到作为父亲及丈夫的责任,在2009年男孩生病住院时,被告借口外出打工,一去不复返,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黄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陈绍达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所述的结婚及生育男孩的时间属实,其余所诉不属实,不存在被告毫不关心孩子,抛弃妻子等情况,而是因为原告及其家人嫌弃被告,被告无奈才回老家,从此双方不再联系。双方确实缺乏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婚生男孩黄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陈绍达于2006年相识后恋爱,在约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7年7月28日生育男孩黄某乙,于2007年8月2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于2009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引起诉讼。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且有原告所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盖尾镇仙溪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判准双方离婚,应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均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双方已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等方面考量。原告主张婚生男孩黄某乙应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亦表示同意,且原告的主张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陈绍达离婚;二、婚生男孩黄某乙由原告黄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黄某甲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陈益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刘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