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76号原告:尚某,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周金文,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波 更多数据: